案例分析

2019-12-27 08:45:47

案情简介:原告于某乘坐被告王某驾驶的车辆行驶至沈海高速114公里时遇在其前方刘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停驶于车行道内,又遇张某驾驶的货车、徐某驾驶的客车(XX医院所有)和马某驾驶的轿车行至此处。由于被告王某行至结冰路面操作不当、张某行至结冰路面操作不当、刘某发生事故后未设置警告标志、徐某行至结冰路面操作不当、马某行至结冰路面操作不当,致使王某车辆向左偏驶,与上述诸车发生相撞,造成原告于某受伤,经交警大队认定王某负主要责任,刘某、张某、徐某、马某均承担次要责任。一审判决中,原审法院判定几方侵权损害赔偿比例分别为25%、18.75%、18.75%、18.75%、18.75%。上诉人(XX医院)称被上诉人(王某)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,应承担70%的损害赔偿责任,而其余四方应共同承担30%(即每方7.5%)的损害赔偿责任。上诉人因己方赔偿比例过高而提起上诉。

律师二审介入后作出答辩意见:本案是事故认定书中明确认定,本案是因路面结冰多次发生碰撞,共同导致王某受伤、于某受伤、的结果,此结果没有预谋也无法拆分,没有证据证明是哪次撞击造成上诉结果的,结合事实和事故认定书,此次事故符合“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”。本案四位次要责任主体应该分别承担次要责任且应该承担连带责任。通过计算四车加在一起共同承担75.99%的赔偿比例。本案由于四车责任大小无法区分,所以应该平均承担75.99%的责任比例,即每个责任主体应承担18.99%的责任比例。二审法院对律师的意见充分采纳,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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