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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8-04-27 17:11:28
告上海市某某公寓业主委员会(以下简称某某公寓业委会)不服被告上海市闸北区某某局(以下简称某某局)作出的准予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决定书,于2007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。本院于当日受理后,于2007年6月5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。因沙某某与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,本院依法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,于2007年7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。原告某某公寓业委会的委托代理人陈某某、舒某某,被告闸北区某局的委托代理人顾某某、邵某某以及第三人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被告闸北区某局于2006年4月27日作出编号为沪闸规变2006-01号准予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决定书,准予变更位于西藏北路xxx号甲、乙、丙底层三间门面房屋的使用性质为商业用房,同时要求如下:1、拆除南侧壹层临时建筑。2、如需门面装修须按规定办理手续。被告于200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、依据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