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
2018-04-27 17:17:35
原告彭某与被告签订了保险合同,购买了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、第三者责任险、附加司乘人员责任保险、玻璃单独破碎险等在内的全部险种,并及时付清了全部保险费用,合同有效期至2012年6月。
2011年05月21日15时许,在兰州市七里河区五里铺9号,驾驶人彭某驾驶甘AQ0895号“开瑞牌”小型普通客车,在国道109线由北向南行驶至1693公里加800米处,等待通行时,被同方向皋兰县某镇某村驾驶人金某驾驶的甘AK6333号“森林人”小型越野客车撞到汽车尾部,且将彭某车撞入相对方向的车道内,导致与相对方向皋兰县某镇北辰路原告彭某某驾驶的甘A33937号“东风牌”大型普通客车正面相撞,致使驾驶人彭某及其所驾驶车上乘坐的黄某、彭某某三人受伤,造成三车受损的的交通事故。